依據歐洲共同體1997年5月29日發布之壓力設備指令(97/23/EC)規定各會員國應于1999年1月1日以前訂定法律配合該指令,并于1999年11月29日起正式實施,實施緩沖期訂于2002年5月29日(電磁兼容性指令實施緩沖期訂于1995年底,低電壓指令實施緩沖期訂于1996年底),壓力設備自2002年6月1日起所有輸歐產品均需符合歐市相關安全規定并黏貼CE標志,才能進入歐洲共同市場。
新的市場規則(New Approach)
排除貿易障礙,讓貨物自由流通是歐洲單一市場的基礎,為此,歐洲議會通過了一系列的指令以規范各種和安全健康相關的產品。藉由歐盟一體適用的法規以取代原來各國的相關產品法規。
壓力設備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則是其中的一項指令。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均須符合PED的規定。諸如滅火器、壓力表、閥件、安全閥、空氣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因此,壓力設備廠商應及早因應,以免屆時被拒于歐洲市場大門之外。
PED適用于歐洲經濟領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國,即歐盟15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德國、希臘、西班牙、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芬蘭、瑞典、英國),再加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的會員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
根據PED規范,高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具備安全性
符合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
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具備安全性
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
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
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
廠商必須針對產品加以分析歸類才能因應PED對不同壓力設備的不同規定。產品可歸類成五類:PED條款3.3(依據會員國的完善工程實務而設計及制造),以及第I類到第IV類等五類。危險性越高,則分類等級越高,規定也就越嚴格。
符合性評定(conformity assessment)程序適用于第I~IV類的設備,廠商的選擇組合如下:
第I類 |
第II類 |
第III類 |
第IV類 |
A |
A1 |
B1+D |
B+D |
|
D1 |
B1+F |
B+F |
|
E1 |
B+E |
G |
|
|
B+C1 |
H1 |
|
|
H |
|
對于只須適用較低要求模式的產品,廠商也可以選擇應用較高要求的模式。
各模式的說明如下:
模式 |
|
A |
內部生產管制 |
A1 |
內部制造檢查加上最終評審監督 |
B |
EC型式檢查 |
B1 |
EC設計檢查 |
C1 |
符合型式 |
D |
生產品質保證(ISO 9002) |
D1 |
生產品質保證(ISO 9002)( 模式單獨應用) |
E |
產品品質保證(ISO 9003)最終檢驗與測試 |
E1 |
產品品質保證(ISO 9003)( 模式單獨應用) |
F |
產品檢查 |
G |
EC個別檢查 |
H |
全面品質保證(ISO 9001) |
H1 |
全面品質保證(ISO 9001)加上設計檢查及最終評定的特別監查 |
其中,模式A不必經由驗證機構驗證,其余各模式則都要經歐盟會員國認可指定的驗證機構(notified body)驗證。.
品保規定和技術規定
PED包括了品保和技術兩方面的規定條款。兩者對生產廠商和產品都屬強制性的規定,唯有兩方面的規定都能符合,所生產的壓力設備產品才可以貼附CE標志。Bureau Veritas能夠提供廠商品保和技術兩方面的驗證服務。
壓力設備之中儲存著蘊含巨大能量的氣體,所以具有危險性。而當其中的流體本身就是危險性流體(可燃性、有毒性)時,更是危險。主要的先進發達國家在過去數十年間落實國內法規,到今日已經達到相當的安全水平。
然而,數目繁多的各國法規意味著支離的壓力設備市場。廠商想要進到跨國的市場就必須要遵守各國的法規,生產不同型式的產品,向個別的驗證機構申請驗證,對業界造成不便。
隨著新的壓力設備指令的施行,對于新的設備,只有一套適用于所有歐洲國家的單一法規,形成新的歐洲單一市場。
CE標志及驗證機構
CE標志是一種證明,貼付有CE標志的產品代表其符合有關指令的基本安全規定,可以自由在歐洲市場中流通。
CE標志系由承擔宣告產品符合PED責任的廠商(或其在歐盟國家所指定的代表)自行貼付。對于具有危險性的設備,PED規定必須要由驗證機構(Notified Body)實施符合性評定。通過符合性評定的設備的CE標志則要加上驗證機構的編號以示識別。
如果某項產品同時必須要符合PED和其它的指令,則只須貼付一個CE標志,但是廠商必須要查證該產品也能符合其它的指令。
驗證機構是獨立的機構,由歐洲經濟領域的成員國政府依據驗證機構所具備的技術能力而認可指定,驗證機構可以在世界各地提供驗證服務。制造廠商則可自行選擇經認可的驗證機構提供驗證服務。
PED除外條款
在PED條款的第一條第三點列舉了不受PED規范的除外壓力設備項目。其中和閥類相關的有:
在建筑物范圍內的管路閥件,但減壓站和加壓站所使用的閥件則不在除外條款內。
給排水管路的相關屬件。
87/404/EEC簡易壓力容器所規范的項目。
設備所承載流體不高于PED第九條所規定的第一類流體(危險性流體),并且須符合下列指令規定的項目:
- 98/37/EC 機器指令
- 73/23/EEC (93/68/EEC條定)的特定電壓電器設備
 核能用途
在石化及探勘業中使用于油井控制設備。
內燃機、渦輪機引擎、蒸汽機、空壓機、泵等流體壓力并非機殼強度決定性因素的機器。
使用于船舶、火箭、航空器、移動式作業平臺的設備
使用于溫度低于110度的熱水暖氣設備的閥件及安全裝置。
基本安全規定
PED的附件I為壓力設備的基本安全規定,它的內容包括:
第1節 總則
第2節 設計
第3節 制造
第4節 材料
第5節 以燃燒或其它方式加熱的壓力設備等具有如條款3 (1)所述過熱危險性
第6節如條款3 ,1.3節所述管路
第7節 特定數量規定
技術性規定
在PED條款3中規定了各種不同流體以及各種容積(口徑)、壓力的壓力設備所適用的規定分類。